成功案例
全国最大票据诈骗团伙案


  江晓华律师成功辩护,主犯关某某从一审被判死刑到二审改判为死缓。


        关某某等20名被告人分别是广东河源市、梅州市、怀集县、阳西县人,1998年10月至2000年9月间,在河源市区分别组成了3个票据诈骗团伙,勾结外省票据诈骗分子和银行工作人员,盗用“中国银行河源分行”、“工商银行河源分行”等单位的名义,以“河源汽车工业总公司”“河源进出口贸易公司”等企业为出票人,先后多次为“哈尔滨富城实业有限公司”等企业伪造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诈骗活动,其伪造票据的票面总金额近4亿元,诈骗黑龙江、云南、吉林、山东、福建等省20多家银行共贴现人民币2.8亿多元,除大部分赃款予以追缴外,仍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8084.6万元。2000年10月1日,关某某等20名案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等20名被告人使用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大肆进行诈骗活动,其行为均构成票据诈骗罪。其中被告人关某某、张某某、张某某、黄某某、谢某某、邱某某、黄某某属主犯,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恶劣,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的信誉和正常工作秩序,依法应予严惩。肖某某、陈某某等13名被告人均属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2002年11月24日,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主犯关某某、张某某、张某某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主犯黄某某、谢某某、邱某某被认定犯票据诈骗罪,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被认定犯票据诈骗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邓某某、陈某某、肖某某、游某某、陈某某、李某某、钟某某、黄某某、梁某某、黎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被认定犯罪诈骗罪,分别判处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0万元以下不等的罚金。关某某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通过代理律师对案情深入细致了解,针对公安机关的指证和一审判决的认定,最终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观点,改判关某某死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