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全国最大伪造货币案


  辩护律师成功的为本案主犯江某某辩护,二审广东省高院采纳律师观点将死刑改判为死缓。


  江某某,男,1958年3月2日出生,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1998年至2002年12月期间,江某某纠集同伙钟某某、宋某某、曹某某等12名被告人,出资制作假币,并分头购买了制假币的机器彩印制版设备和原材料,分别在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水口镇、惠东县平山镇、深圳市宝安区等地进行印制、销售假币的犯罪活动。其间,共印制假人民币6次,伪造人民币数额总量超过一亿元,并以每百元5至7元多的价格销售出去,销售假币金额达741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是本案的组织、指挥、策划者,组织印制假币,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以严惩,作出(2003)惠中法刑二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判处江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江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辩护律师经深入研究,提出江某某系受台湾人林某某指使并提供资金才进行伪造货币犯罪活动的,江某某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及部分事实证据不足。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某某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理由成立,“要求从轻,可以采纳”,撤销了对江某某定罪量刑部分,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