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崔某某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崔某某,男,19**年*月生。被告人崔某某与本案自诉人赖某系夫妻。两人于19**年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和,并常因感情问题发生矛盾。199*年*月*日,两人又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因双方言词激烈,矛盾愈演愈烈,终于两人打了起来,赖某多次被撞,导致多处皮下淤血。于是,赖某向法院提起自诉。被告人崔某某委托江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一审法院根据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崔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崔某不服,依法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却遭到了一审法院的无理阻拦。最终当事人及代理律师申诉并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再审法院对崔某某宣告无罪。


        江律师在接受崔某委托后,查阅案卷材料,进行调查取证,迅速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刑法规定只有被害人构成轻伤,被告人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被害人是否构成轻伤,必须以司法鉴定结论为依据。根据原公安部门法医鉴定,赖某的皮肤外表受伤面积并不明确,而轻伤标准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即人体外表面积的6%,本案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构不构成犯罪,取决于对伤势的鉴定结果。但一审法院并没有采纳辩护律师对原有鉴定存在不足的意见,仅依据医院出具的被害人伤情证明作出结论,做出有罪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依法可以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一审法院却以律师无权代理以及已过上诉期间为由,不移送案件,并以判决已生效为由将崔某某送交监狱执行刑罚。江律师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放弃,继续按法律程序申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法院提出质疑。最终引起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的重视并进行重新鉴定,导致本案再审,再审法院采纳了江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崔某某宣告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