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部热播的电视剧《我的前半生》让很多观众看后感慨颇多。女主角罗子君的婚姻遭遇丈夫背叛而离婚;一部电视剧能引起那么多观众的共鸣,与现实的生活不乏很高的贴合度。
作为一名律师,就工作中接触过的婚姻案件,结合自己的一些办案体会,总结了以下方面的感触与女同胞们共同分享。 ——荣艳律师
关于离婚的法律问题
关于青春损失费怎么赔?
接待的离婚咨询中,问到最多的问题之一就包括:请问青春损失费怎么赔?我很不想回答,因这个所谓的“青春损失费”到底是何时开始由人们所熟知?而且好像人人都这么认为这项要求合法有据的一样。
我只能对每一位咨询该问题的客户答复,我国《婚姻法》没有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但是离婚时符合一定情形,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另一方该不该给呢?什么情况下该给呢?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以上就是《婚姻法》规定的因过错行为应赔偿对方精神抚慰金的情形。
注意,只有无过错方才可以要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当然如果夫妻一方出于愧疚不在乎另一方是不是也存在过错自愿给另一方精神抚慰金也是可以的。
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的前半生》中罗子君得知陈俊生出轨后,仍执着于陈俊生会养她一辈子的承诺中,不禁让人觉得罗子君真的“太傻太天真”。而在现实中,女方为了能让男方对婚姻保持绝对的忠诚,会让男方签订“忠诚协议”,那这样的协议有效吗?
依据《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姻法》第十九条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一,忠诚协议若违反公序良俗,应为无效协议。如婚外情而给“第三者”出具的忠诚协议。第二,主张忠诚协议为受胁迫而签订的一方应对受胁迫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对其关于受胁迫的主张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忠诚协议中若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条款将被认定无效限制人身自由条款将被认定无效;关于赔偿的内容明显超出一方承受能力或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法院一般将会酌定处理,而不会全部支持。故,对于忠诚协议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还是依据协议的具体内容判断。
抚养费可否一次性支付?
我接触的很多女客户,在咨询离婚纠纷过程中,很关心抚养费可不可以一次性支付。担心若对方有一期或长期不按时或不给付孩子抚养费的,还要向对方催收;都走到离婚的地步,双方感情早已破裂,再因子女抚养费问题闹得不可开交,也不是理性作为。所以,抚养费的给付方式简单点,一刀切最好,但是也要综合考虑抚养义务人的实际经济状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明确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下列情形一般可以支持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第一,具备支付能力,也就是说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必须具备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能力,但这种支付能力需要主张一次性给付抚养费一方提供证据证明;第二,有一次性支付的必要性,如属于外籍子女导致以后异国他乡难以再次请求支付抚养费的。第三,对方有支付能力但存在不按时支付的不良记录曾。当然主张者应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具有不按时支付的不良记录并有能力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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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感情的事情,一切旁观者都是外人,一段感情中的冷暖,唯有当事者自己体会,没有感同身受之说,也没有人能代替自己。当需要法律方面的支持和帮助时,可以联系我们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业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