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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荣艳律师:对《我的前半生》中的婚姻问题思考 【2017-08-03】      宝晟律师


    近期一部热播的电视剧《我的前半生》让很多观众看后感慨颇多。女主角罗子君的婚姻遭遇丈夫背叛而离婚;一部电视剧能引起那么多观众的共鸣,与现实的生活不乏很高的贴合度。

    作为一名律师,就工作中接触过的婚姻案件,结合自己的一些办案体会,总结了以下方面的感触与女同胞们共同分享。 ——荣艳律师


拒绝做家庭主妇
    婚后生儿育女会引起丈夫、妻子对家庭分工的不同,如果丈夫不能理解妻子生娃带娃的辛苦,那么一定不要做一个只是沉迷于照顾孩子、照顾家庭、只关心一日三餐吃什么、孩子冷暖怎么样的家庭主妇。不工作、不与社会接触,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远远不止经济方面的受约束,不但是思想的闭塞,更有与社会的严重脱节。无论那份工作收入有多少,最起码能体现自己的劳动价值和独立的经济能力。
    “我养你,你负责貌美如花,我负责赚钱养家”,这句话在热恋时听起来是多么动听的情话,在罗子君的身上得到了最好的验证。我身边也有不少女律师同事,她们都是在生育孩子后继续工作,照顾家庭、孩子的同时,工作依然做得风生水起,独立、自信、专业、优雅,这也是我认为的女性应有的面貌。


让自己精神独立
    任何时候不要忘记了多读书充实自己的内心,起码在与家人、朋友、孩子的交流中,能有积极向上的、自己的观点。
    生活不仅仅是柴米油盐,这些几十年前早就满足的生活必需,已经不是需要放全部精力操心的事情了。那么在物质基础满足的前提下,让自己的精神和灵魂都保留一份坚持和独立。忘记在哪里看到的一句话“好看的皮囊千篇一律,有趣的灵魂万里挑一”,也早早就分享到我的朋友圈了。

    在我的执业生涯中,也遇到很多和罗子君离婚前类似的女同胞,她们在家带孩子、照顾一家子人的吃喝拉撒,老公只需拿钱养家就觉得已经是很不错了。突然有一天,发现老公原来在外有了别的温柔乡,并且对家里的枕边人失去了感情和耐心,更甚至于动手打人、语言伤害、冷暴力等。此时,是选择继续忍让还是选择结束?只有当事人自己能抉择了。
    我还遇到半夜两三点打电话向我哭诉的女同胞,也许在那个时候,我成了她唯一可以倾诉的对象及依靠的稻草了。很遗憾,我不是心理咨询师,我能给的心理安慰是达不到她所期待的程度,我能做到的就是告诉她,如果要离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以及要收集哪些方面的证据。


如掉入“我养你”的安乐陷阱,及时求助。
    假如真的很不幸,罗子君的遭遇自己也无可避免的遇到了,那么就要用心看完以下内容了。诚然,不能否认婚姻关系期间的夫妻感情,但是在协商离婚的时候,人都或多或少存在点自私心的。孩子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财产分割、债务承担、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等,都需要双方去耗费精力去谈判。此时,即便有再多辛酸与不舍,那个铁了心要离开自己的人,是留也留不住的。根据自己的实际状况和能力,争取在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方面多一些优势。

关于离婚的法律问题

关于青春损失费怎么赔?


接待的离婚咨询中,问到最多的问题之一就包括:请问青春损失费怎么赔?我很不想回答,因这个所谓的“青春损失费”到底是何时开始由人们所熟知?而且好像人人都这么认为这项要求合法有据的一样。


    我只能对每一位咨询该问题的客户答复,我国《婚姻法》没有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但是离婚时符合一定情形,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另一方该不该给呢?什么情况下该给呢?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以上就是《婚姻法》规定的因过错行为应赔偿对方精神抚慰金的情形。

注意,只有无过错方才可以要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当然如果夫妻一方出于愧疚不在乎另一方是不是也存在过错自愿给另一方精神抚慰金也是可以的。


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的前半生》中罗子君得知陈俊生出轨后,仍执着于陈俊生会养她一辈子的承诺中,不禁让人觉得罗子君真的“太傻太天真”。而在现实中,女方为了能让男方对婚姻保持绝对的忠诚,会让男方签订“忠诚协议”,那这样的协议有效吗?

   依据《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姻法》第十九条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一,忠诚协议若违反公序良俗,应为无效协议。如婚外情而给“第三者”出具的忠诚协议。第二,主张忠诚协议为受胁迫而签订的一方应对受胁迫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对其关于受胁迫的主张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忠诚协议中若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条款将被认定无效限制人身自由条款将被认定无效;关于赔偿的内容明显超出一方承受能力或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法院一般将会酌定处理,而不会全部支持。故,对于忠诚协议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还是依据协议的具体内容判断。


抚养费可否一次性支付?

我接触的很多女客户,在咨询离婚纠纷过程中,很关心抚养费可不可以一次性支付。担心若对方有一期或长期不按时或不给付孩子抚养费的,还要向对方催收;都走到离婚的地步,双方感情早已破裂,再因子女抚养费问题闹得不可开交,也不是理性作为。所以,抚养费的给付方式简单点,一刀切最好,但是也要综合考虑抚养义务人的实际经济状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明确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下列情形一般可以支持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第一,具备支付能力,也就是说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必须具备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能力,但这种支付能力需要主张一次性给付抚养费一方提供证据证明;第二,有一次性支付的必要性,如属于外籍子女导致以后异国他乡难以再次请求支付抚养费的。第三,对方有支付能力但存在不按时支付的不良记录曾。当然主张者应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具有不按时支付的不良记录并有能力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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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感情的事情,一切旁观者都是外人,一段感情中的冷暖,唯有当事者自己体会,没有感同身受之说,也没有人能代替自己。当需要法律方面的支持和帮助时,可以联系我们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业务部。